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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作者: 彭新平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0-08

萍学院学字〔2018〕16

 

 

关于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校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

根据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工作安排,2017—2018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2018-2019学年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现全面启动;为便于奖助学金的统一组织评选,此次将学校奖助学金一并纳入评选。为做好此次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萍乡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萍乡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萍乡学院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萍乡学院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规范我校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学校成立了由党委副书记蔡宝琦任组长,学工处处长肖国正为办公室主任的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领导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以书记为组长的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奖助学金的组织申请、评定等工作;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的评议小组,负责评议班级奖助学金推荐名单等工作。

二、申请对象、条件及名额分配

1.申请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奖学金: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及以上和中职(五年一贯制的第二、三、四年)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学校助学金:我校注册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申请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社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排名位于班级前30%,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社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校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位于班级前30%,且必修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学校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并被学校认定为本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名额分配:对省资助中心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指标实行等额分配,各学院详见萍乡学院资助工作QQ群。

学校奖学金:本专科生一等和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分别为班级人数的5%和7%,中职学生一等、二等和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分别为班级人数的2%、5%和10%,具体人数按比例的四舍五入确定。

学校助学金:按班级人数的5%进行评定,具体人数按比例的四舍五入确定。

三、资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分为三档,一等4000元、二等3000元、三等2000元;学校奖学金中本专科生一等和二等奖学金金额每人每年为1500元和1000元,中职学生一等、二等和三等奖学金金额每人每年分别为600元、400元和200元;学校助学金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500元

四、评选程序及材料要求

1.学生申请。10月8日之前,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向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请,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提交《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班级评议。10月9日,班级评议小组先根据上学年班级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排名情况(班级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排名表需标注排名且班主任签字),以及本学年班级困难学生认定情况审核申请学生的资格,并对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真实有效;召开班级评议会议,对符合申请资格的学生学习情况、困难情况、道德品质、综合素质进行评议,确定本班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助学金推荐名单,经班级3/4同学签字确认后,将推荐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报学院评审小组;

3.二级学院审核评定。10月10日,学院评审小组对班级评议推荐的学生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参与学院评定的学生符合申请资格、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名单一致;召开学院评审小组会议,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拟定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初审名单,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10月16日下午将拟定名单及其相关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校评审。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各二级学院拟定名单及材料,审核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名单是否一致。审核无误后,等额确定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名单,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五、材料的整理

学生交班级(从上到下)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获奖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二级学院公章)、有学生职务的要开证明;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提交《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班级交学院(从上到下):班级评议情况表、班级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排名表(标注排名且班主任签字)、所推荐学生提交的纸质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交学院,原件还给学生),外加电子汇总表。

学院交学校(从上到下):学院评审情况表(含公示照片打印件)、各班提供的纸质材料,外加电子汇总表。

六、注意事项

1.各学院、班级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选,严禁违反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行为的发生,尤其是轮流坐庄、冲抵班费、拆分资金、索要资金。

2.请各学院严格按评审程序进行推荐,逾期未报视为自动放弃;公示内容简单够用即可,包含姓名、班级、学号、档次。

3.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原则上按照国家助学金最高档次给予相应资助。

4.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学校奖助学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学校助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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